不得断水断电催收物业费!新疆明确禁止物业“十种行为”
石榴云/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设置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;
(二)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,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;
(三)采取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燃气、供热或者限制使用门禁、电梯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;
(四)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;
(五)挪用、侵占、隐瞒业主共有资金;
(六)虚增、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、检测等费用,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;
(七)违法提供、泄露、出售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、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;
(八)强迫业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;
(九)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串通,损害业主利益;
(十)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《条例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,代收水、电、燃气、热力等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,限期退还,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物业服务人采取限制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气或者限制使用门禁、电梯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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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责任编辑:漆月]